2022-12-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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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发[201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38号)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积德行善传统美德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精准扶贫、减少贫困人群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对于弘扬传统美德,促进社会进步;实施为民解困,促进和谐稳定;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具有极其现实和深远的重要意义。
二、扎实抓好重要工作
(一)健全慈善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市、县(市、区)两级慈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正常运转,适应慈善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县(市、区)慈善会在乡镇设立慈善分支机构,真正把慈善组织建立到基层,慈善工作开展到基层,慈善服务送达到基层。
(二)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要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黄部队中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动员干部职工及部队官兵按照个人捐献一天的工资,单位捐献一天的工作经费,企业捐献一天利润的标准,为救助突出的特困对象奉献自己的一份爱心。大力倡导和支持社会公众以捐款捐物、慈善消费、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诊、义赛等多种方式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三)建立慈善救助基金。在市、县(市、区)两级建立慈善救助基金,夯实慈善发展基础。市、县(市、区)两级每年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金作为同级慈善救助基金,并从慈善组织每年募集的非定向资金中提取总额的10%转作慈善救助基金。慈善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贫困儿童大病和特困学生救助。
(四)设立慈善捐赠站点和慈善超市。县(市、区)、乡镇两级要以城乡社区为平台,设立慈善捐赠站点,倡导辖区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动员有条件的家庭及相关人员为辖区困难群众捐赠款物。要充分利用商场、医院、车站、码头等人群密集的有利条件,设置慈善捐赠箱,为公众捐赠提供方便。同时,有条件的社区可利用闲置用房或与辖区商业网点联手建立慈善超市,为辖区困难居民提供无偿选取或优惠选购基本生活用品。力争到2017年有30%的社区建立起慈善超市,到“十三五”末,实现社区慈善超市全覆盖。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慈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文明创建的考核内容。要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要主动关心、大力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带头参加重大慈善活动,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上先行一步作出表率。
(二)完善协调机制。各地要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大力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民政、财政、人社、卫计、住建、文化、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和综合协调作用,为慈善事业提供必要的机构、人才、场地、项目、设施和经费支持;金融、保险、医疗等机构要根据自己的职能和业务特点创造性地为慈善事业提供优惠实用的金融、保险和医疗产品;税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级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为慈善宣传和信息公开所需费用提供优惠。
(三)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各级政府每两年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好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进行一次表彰。组织做好“中华慈善奖”和省级慈善奖的评选推荐工作。因慈善事业受到表彰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评选时可加分。
(四)加大慈善宣传工作力度。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和媒介,大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积极贡献。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将慈善精神融入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和乡村文化建设。在全市营造人人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慈善工作规范运行。各级慈善机构要主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和各类媒体的管理与监督。自觉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切实做到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途径公开、结果公开,形成全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运行。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履行对慈善机构的监管职责,确保慈善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