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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00:0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黄冈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angGa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HG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黄冈市内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扶助社会上孤、老、病、残、贫民、灾民等生活最困难的人,促进社会公平与进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即黄冈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市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开展安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与扶贫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贫困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其他工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指导本会会员单位的工作,促进全市各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市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或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贡献突出者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督促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一次述职。
第三十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经过一定程序可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选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3名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名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兼任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依法开展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会员会费;
(四)政府资助或者购买服务;
(五)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慈善总会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党组织负责人与总会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将"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五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6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